7.
臺中市石岡區新萬興段460-10土地屬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拍 賣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建物,據債務人之母稱拍賣建物除三樓後方房間出租予第三人 劉O中外(租金:每月3,500元,租期:112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其餘為債務人及家 屬占有使用,故拍定後,除出租部分(三樓後方房間)不點交外,建物其餘部分得點交。又 債務人之母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 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 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 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 銷拍定。六、297建號建物屬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 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
8.
297建號建物其中9.8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73地號土地,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鄰地所有人請求 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