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2.19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5號土地為雜林、池塘;77-1號 路、雜林及無門牌鐵皮屋坐落,另有暗潭14號房屋座落;
3.
81號土地為 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少
5.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上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12.
81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又因全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