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查封時,為一層磚造鐵皮屋頂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為債務人表弟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35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 定人自行負擔。另該建物占用新豐段
5.
599及599之2等地號(國有土地,管理機關 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9.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