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之18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承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
9.
拍賣182地號土地部分係供作道路使用,該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18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11.
債務人經通知未表意見,惟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由債務人自用,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點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