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兩筆土地共同設定擔保,為避免拍賣無實益,故合併拍 賣。
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504地號土地現況其上有無門牌之三合院坐落, 部分為空地;1446地號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種植作物;據債權人代理人查 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 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504地號得依現況點交(三合院占有使用 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應自理)、1446地號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 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 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trial分別出價。
9.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10.
、拍賣之1446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 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 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 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
11.
、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其中一筆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2.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3.
、拍賣標的1446地號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4.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 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 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