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上另有短期作物、果樹、扁柏,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 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游德彰承租占用中,租金每月新台幣15000元,租期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22年12月30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8.
拍賣標的物之承租人游德彰對於該標的物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7條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