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2年10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0地 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員山子路39號(佛慈禪寺)東南方180公尺 處,現況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13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 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
8.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六、無抵押權登記。
9.
本件按1標至5標之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