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估價報告所載,2113地號土地為水泥地;另據本案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 土地由債務人吳秉峰出租於債權人吳奕樺,租賃期間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 120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新臺幣60,000元。惟上開租賃契約係成立在本件假 扣押查封(90年7月9日)後,乃屬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意旨,該租賃契約對於執行債權人及拍定人均不生效力,故承租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拍賣之土地依空照圖及指界時照片顯示有圍牆及鐵製電動橫拉 門坐落,上開圍牆及鐵製電動橫拉門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該物坐落土地之法律 關係應自理。故拍定後除圍牆、鐵製電動橫拉門及其占用部分之土地不點交 外,其餘得依現況點交。
6.
本件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