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之建物掛有「蕭邦羊肉泡膜」之招牌,但前往查封時非 店鋪營業時間,現場無人。經函詢前述商號經營人蕭○○,其稱:為債務人之夫,店鋪為夫妻兩 人共同經營,並無使用基地之契約存在。但基地所有權人張○○經本院通知後,已提出土地租賃 契約書影本1份,依其內容記載,基地所有權人張○○係與被繼承人朱秋振訂定土地租賃契約, 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107年起至111年止,每月租金均為30,000元,其後每 年將月租按年各調漲500元(112年月租為30,500元、113年月租為31,000元…,依此類推);又 依租賃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承租人於租賃期滿或租約終止時,應即將土地回復原狀交還出租 人,且不得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若經雙方協議且出租人同意保留建物時則依雙方協議為準, 但承租人不得因而延緩租賃土地之返還。前述事實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 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部分按現況點交。
6.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占有使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 關。如建物係因租賃關係占用基地,拍定人應自行與基地所有權人洽談承租相關事宜。
9.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 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