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部分空地,部分上有建物(門牌:鯤鯓路101巷702─1號)、貨櫃,編號4土地上有養殖魚苗的塭室,上開地上建物、塭室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8.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例如:凶宅、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拍定人繳清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