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2年4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4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2段
5.
476號建物占用;1298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533794號電桿東北方17公尺處,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雜木林;1306地號土地位於上開電桿西北方10公尺處,部分為道路用地,部分為雜木林;1306─
6.
1307地號土地係分別位於上開電桿西北方約21公尺、15公尺處之雜木林;崇德小段
7.
1011地號土地分別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招商街145號建物西方約70公尺、65公尺處,其上均為菜園;1024地號土地分別位於上開145號建物西北方月50公尺,部分為河道,部分為雜木林;1024─
8.
1025─1地號土地分別位於上開145號建物西北方約60公尺處,部分為河道,部分為雜木林;1025地號土地位於上開145號建物東北方約15公尺處,部分為河道,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上開145號建物之鐵皮雨遮占用;1029地號土地位於上開145號建物西北方約18公尺處,上開145號建物部分鐵皮屋及雨遮占用,其餘為雜木林;1029─1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145號建物東方30公尺處之雜木林;1033地號土地位於上開145號建物西南方約80公尺處,上開145建物部分鐵皮占用,其餘為雜木林;水源小段
9.
1016地號土地係分別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236號建物西南方約22公尺、165公尺、79公尺、73公尺處之雜木林;水源小段
10.
1012地號土地係分別位於上開236號建物西南方約86公尺、130公尺處之雜木林等語。上開建物部分所有權人為土地共有人,部分建物所有權人、農作物收取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第三人即共有人游O銳陳稱上開472號建物之地上權係其母所購得,並給付租金等語;第三人曾O陳稱上開
12.
466號物係曾氏家族擁有,並給付土地租金予當時土地所有權人楊O林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8.
103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
19.
地上權人(需於地上有營造建物)有優先承買權且地上權人得優於土地共有人行使。
2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