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斗六市梅林東段24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梅林路
3.
386號),其中門牌梅林路382號建物可能為部分占用,實際需經鑑界始知;依243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所載,有地上建物梅林東段8號建號建物座落,上開建物均非屬拍賣範圍,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法律關係請自行處理,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中之一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倘由非共有人得標拍定,而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