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稱,157─18地號土地為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50巷
4.
34號建物間之巷道;158─15地號土地為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50巷33號旁水泥地(現劃設停車格停車使用);162─3地號土地為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50巷
5.
10號建物間之巷道;210─1地號土地為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32巷50弄巷道。據債權人陳報,158─15地號土地劃設有三個停車格,部分土地作為農業種植使用,經詢問鄰近居民表示該土地由所有權人出租他人供停車使用;210─1地號土地為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32巷
6.
52號間土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11.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57─
14.
210─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5.
依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3年1月3日桃市楊工字第1120042445號函稱,162─
16.
210─1地號等土地,分別領有本所67年核發之楊鎮建字第
17.
7934號及68年楊鎮建字第1463號使用執照在案。
18.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