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為鳥松區松埔路11巷之道路及一間二層樓建物,二樓為三玄堂;據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只是提供土地給共有人。復據債權人前於民國111年9月12日在前案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載,標的土地位於鳥松區埔地區,附近多為住家及小工廠,土地上有鐵皮及加強磚造二層私人宮壇「三玄堂」坐落,標的包含宮壇前方至鳥松區松埔路11巷口通道,與右側民宅(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11巷11號)共用。執行時無人在場,信箱內可見債務人林信政信件,詢問11號住戶表示,這附近都是林氏宗親,650地號是共有土地,三玄堂係經共有人同意一起出資合建的。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坐落都市計畫之第一種住宅區內,惟使用分區現況為分區界線尚未分割(土地謄本註記:經測量檢核發現界址成果有疑義,尚在處理中,實際界址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111年7月21日高市地仁測字第11170509000號函所載,標的土地與鄰近部分土地涉分區界線之地籍逕為分割疑義,經查尚在循序辦理更正作業中,復查該所辦理紀錄,標的土地面積應更正為218‧32平方公尺,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