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79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73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雜林,上有建築物,179地號土地大部分為山坡、雜木雜林、果樹,有數棟建物座落,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4.
179地號土地整體現況主要座落多棟建物,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其餘則為雜草木。
5.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3‧土地上之作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173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179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