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90年11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25地號其上有二層樓房(門 牌仁德鄉中山路398號),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5地號為道路; 另依125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上有同段67建號建物。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 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