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
8.
1038地號土地均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均不點 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 標的一併購買。又如各該土地共有人僅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 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