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2武46697乙

新竹市高峰段918-9地號

1拍 部分點交 待拍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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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6/13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80
保證金:
176
總坪數:
120.8
坪單價:
7.3萬/坪
持分地坪:
120.8 坪
總現值:
523.3 萬
拍後增值:
-356.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唐宸
唐宸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春法拍
地 址:新竹市中山路312巷1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竹市 高峰段 918-9地號,面積 517.2 m2,持分 1/8,140 萬
2.
新竹市 高峰段 918-10地號,面積 334.9 m2,持分 1/1,740 萬
法院筆錄 (6)
2.
使用情形拍定後918-9地號不點交、918-10地號按現況點交:本院於90年7 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為雜 林。嗣本院於112年11月2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918-9地號土 地部分雜草空地、部分道路、部分菜園、部分二層鐵皮屋佔用,918-10地 號土地部分菜園、部分水泥空地。前揭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 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 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 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6.
優先承買權:一918-9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異議。二本件918-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有優先共有人之購買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25944號)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 都市計劃內,保護區。
7.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8.
轉訴訟輔導科(分機
9.
土地增值 (2)
1.
新竹市 高峰段 918-9地號
517.2 m2 × (1/8) × 13,100 元 - 140 萬元
= -55.3萬元
2.
新竹市 高峰段 918-10地號
334.9 m2 × (1/1) × 13,100 元 - 740 萬元
= -30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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