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9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遺產管理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查封之 21建號建物無人居住、布滿灰塵蜘蛛絲,只有幾件廢棄傢俱,另主建物兩旁鐵皮加蓋部分有 擺放數台已廢棄之機車及沙發,主建物門口對滿垃圾及回收物品,經查建物一樓兩旁及一樓 前雨遮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並稱建物有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情事。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 死亡等情事,已如上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均不點交。
5.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17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 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 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