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68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368地號土地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等trial賣之 368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丁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 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5.
丁標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 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 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