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3.
民國113年1月3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90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部 分景觀植栽、2間建物坐落,15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4.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9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 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