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655 地號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部trial部分雜木林,惟仍應以實測為 準。
3.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9.
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trial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trial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 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trial件。
10.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 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 應trial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