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兩宗相連,現況有多棟平房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 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 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 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