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68地號土地為巷道;69地號土地部分為巷 道,部分空地,其上放置景觀盆栽;70地號土地放置景觀盆栽。據債權人 代理人稱,三筆土地現出租予第三人徐O惠(租期自104年12月10日至114年 12月9日,租金每月100元)。
5.
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租,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69地號土地設定地上權予黃榮基,但地上權人並未實際利用該土 地,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例意旨,本件地上權人無優先購 買權。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