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1月3日指界時陳稱本標土地為二仁溪之河川地,現為二 仁溪旁之雜草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標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 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標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 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 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 一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 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