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高雄市路竹區觀音段
3.
1140地號土地上均有房屋座落其上。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月 29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
4.
1140地號相連呈ㄈ形狀,1138地號不 臨路,其上有門牌大仁路452號磚造建物之一部分,及部分空地,部分巷道,及 大仁路454號二間建物,1140地號係巷道、空地、門牌大仁路454號二間建物及 無門牌磚造平房一間,1117地號土地上有舊門牌大仁路458地號磚造平房及空 地。債權人之代理人稱
5.
114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