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上現況為雜樹林。另 據前案(110司執
3.
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 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