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係道路,編號2土地為雜草 空地、水池,樹下有一小神龕。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既成道路,編 號2土地部分雜草、水池、部分種植作物,路口樹下有神龕。惟實際使用情形及 神龕坐落、作物占用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 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 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 條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 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