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位於山內、山坡地,未臨 路,遠觀係雜木林。又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須經由他人土地通行, 現為雜林。惟本件拍賣土地面積較大且位於山內,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上是否 有其他建物、墓碑等占用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 例所稱之私法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 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依土地謄本所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投標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