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親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 樓上的加壓馬達壞掉,造成客廳局部天花板破洞、滲水,目前未積欠管理費,有固定位置之汽車 車位(車位上有釘標示住家地址之牌子)。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房屋窗框、牆壁及天花板有剝落、 壁癌及漏水跡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 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拍賣之不動產為符 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編號1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 賣條件連同本件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
8.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 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債務人母親稱目前未積欠管理費,惟實際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0.
本件據債務人母親陳稱有汽車車位,惟本件是否確有上開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另因本件拍賣之建物謄本未記載停車位,故拍定後該部分亦不點交。
11.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 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