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11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13-2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313-3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用地,部分為邊坡;313-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用地;313-5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用地;313-6地號土地,現為道路用地及 其側邊之水溝。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