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兩筆土地相連,土地上有建物坐落(無門牌)。土地均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 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1206-8地號土地無直接臨路,出入須經由1210-2地號土地。
6.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 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 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房屋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