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其上有門牌號碼花蓮市民享里華興街136巷2號房屋坐落。經查,房屋 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係土地共有人之其中一人,非本件債務人。本次查封 效力及拍賣範圍僅及於土地。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4月17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花蓮都市計劃案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 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應買或承受。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