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3-1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民權東路2段135巷25號5 層樓建物之建築基地,不含人行道,本件僅拍賣基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 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13-17地號土地係屬71使字第1653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 施行法第8-5 條第三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 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 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本件僅上 開25號3樓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上開規定,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 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