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22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有產業 道路;272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有產業道路,一部分土地為河川。復據債 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具狀陳報,2筆土地上均為雜木河道產業道路。又 據鑑價報告所載,22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現況主 要為雜樹林,部分為道路使用,為4M道路一部分;2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現況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可供通行道路使用、 部分為空地,為3M道路一部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現均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
8.
27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 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本件2筆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 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 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 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 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 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