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92之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11月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92地號土地上有士林區格致路32號建物前方棚架及同路
4.
30建號部分座落;592之1地號與592地號相鄰,為同路
5.
30建號前方水泥地,前開建物是否有占用須鑑界始能確認。土地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6.
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2月5日函,592地號係70使字第0274號使用執照(68建字第019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7.
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11.
592之1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592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之優先承買權人。
13.
592地號上建物如為區分有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