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13地號土地相鄰,未臨路、現為雜木林及果樹。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7.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執行法院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