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395-5地號有數棟建物(大屋坑77號等)占用,餘為雜木林;395-11地號 為雜木林及產業道路。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 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