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地號土地現有鐵皮屋占用,位於 門牌號碼仁愛街5號房屋對面,其餘為菜園及雜樹林,現可見香蕉樹、火龍 果樹等作物。333-4地號土地現為大同路1350巷之道路用地。333-2地號土 地現為雜樹林,鄰大同路1350巷。
5.
333-4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 交。333-2地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11.
33trial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 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 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12.
本件53地號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3.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5.
333-2地號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 效。六、本件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95年6月15日)、第一種 住宅區」,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需地機關為「應以跨區市地重劃 方式辦理」。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 洽詢主管機關。
16.
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 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 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