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1地號土地現為雜林、雜草地,未鄰 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本件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 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 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