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3.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274地號上有建物 占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 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或承受人應具有原住民之身分。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