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麻豆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轉繪日期:95年10月2日)所示,編號1建物分為A、B、 C、E、F、G、H等七部分,作為畜牧設施之用途(83南工局(官田)畜牧設施使字第001號), 其中G為看守舍、F為倉庫、ABCEH為豬舍。
3.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除編號1建物外,另有種植玉米、南瓜及香 蕉、芒果等果樹,部分為水泥空地,另債務人謝朝如在場稱:編號1建物為自住,另編號1土 地農作物為其種植,土地上另有部分豬舍為兄長所搭蓋。
4.
本件現場測量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除編號
5.
3建物外,尚有汙水池 及一豬舍坐落,部分種植果樹,據債權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中之G部分為債務人夫妻自建自 住,編號1土地上果樹(芒果、楊桃、龍眼等)為債務人種植,現場已無養殖豬隻;另據地 政測量人員稱:現場編號1建物坐落位置與前開轉繪之登記測量成果圖不符,且其中G、H部 分有增建(此部分即為編號3建物)。經鑑價後,本院已將上開果樹鑑價數額列入土地價 款,但其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種類或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汙水 池及未查封之豬舍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均 不點交。
10.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 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 拒絕。六、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 時,須就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 絕。
11.
編號3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及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從物,均為未辦保存登記之 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 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 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3.
拍賣之編號1建物,即A、B、C、E、F、G、H七棟建物實際坐落位置與登記謄本不符,應買人 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特別注 意並自行查證。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