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 用部分。該土地現無償出借與第三人陳○健耕作使用,借用期間自101年1月1日 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又該地與臨地混合種植水稻使用,且查有第三人即毗鄰耕地所有人陳○健申請農業補助,故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及作物均不點 交。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