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種植雜樹,其價格依鑑價由本院自 行估定加於土地拍賣金額中,拍定後均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 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 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使用分區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及第 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 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以原住民為限,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 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廢標,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 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 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拍定 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 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