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地形呈不規則狀,現況為雜木 林,未臨路;債權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其承租使用,租期至114年7月31日 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000元,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陡峭,現況為雜木 林,未臨路。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6.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別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 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