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為雜 樹林及部分空地,編號2土地亦為雜樹林及部分空地,有種植椰子樹,另有鐵皮 屋及建物一間,編號3土地為椰子樹及部分空地,編號4土地為椰子樹、雜樹林 及部分空地,此4筆土地均無路可通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 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6.
2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 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 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