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602地號土地為混合使用,三筆土地現況均種植水稻,由 何人占有使用及其法律關係不明,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 管、占用情形不明,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 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4.
trial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或其他地上 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