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上有數建物坐落,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標別係拍賣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9.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