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96年8月3日查封筆錄記載,標的土地均為「金玉鳳林市場」用地。目前無經營,閒置狀態。據112年10月16日調查筆錄記載,標的土地8筆均為共有地且相鄰,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傳統市場內有攤位現為閒置中。鑑定報告記載,標的土地所有權為共有型態,現況為市場用地,傳統市場使用荒廢中。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合法使用土地方式是否受有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攤位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與占有人應自行處理占有使用關係。
10.
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購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同樣條件連同合併拍賣其他標的一併購買,如有行使意願請儘速向本公司或執法院陳報以利通知。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11.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或撤拍。
12.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