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均為新生路道路用地。
6.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478─
10.
478─30地號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7年1月4日)、道路用地」,4筆土地均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待重劃區共分為六區整體開發單元,本案屬第五區整體開發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重劃開發。478─
11.
478─132地號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7年1月4日)、低密度住宅區用地」,待重劃區共分為六區整體開發單元,本案屬第五區整體開發單元,應一次辦理整體重劃開發。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12.
本件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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